伴侣生日=兄弟死忌
刘氏兄弟杀死陈氏兄弟,刘氏大哥无罪,刘氏二哥死罪.疑案!案发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中国银行宿舍1幢旁小巷人物环境:
陈氏兄弟(化名:大哥,[陈一];二哥,[陈二])与吴某(化名:吴小华)
刘氏兄弟(化名:大哥,[刘一];二哥,[刘二])与汪某(化名:汪小)当天2008.12.22日下午5时许,[陈一]本来要在工厂上夜班,但由于[陈二]来电说:“女朋友(吴小华)生日,要和她做生日”。于是,[陈一]就把刚打好的饭,送给了同事,然后三人一起食饭,到卡拉OK室唱歌。当晚2008.12.22日零辰12点,他们才走出卡拉OK室。那时,天寒地冷,义乌的街上已经没有几个行人,由于[陈一]平时工作上有点不愉快,于是在之前卡拉OK室喝了点酒解闷。正是这时,[陈一]不慎将踢路边的小碎石,碰巧正踢中了前面的刘氏。事情就这样开始了
于是就起了几句争执:刘问,“干什么?”“干什么,干什么,没干什么!”[陈一]说。然而他们都相背而行,各走各的。[陈二]当场死亡
[刘二]从后面冲到[陈二]前面并身手敏捷地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准[陈二]要害一刀捅下去,而这一刀就让[陈二]从此阴阳相隔,一命乌呼。刘氏合力之作
而在此同时,[刘一]也与[陈一]互打之中,眼见[陈二]已不能作任何反抗[刘二]立马又加入打斗中。[刘二]又再手起刀落一刀捅入[陈一]的腹部,眼看这一刀杀不了[陈一],其兄,[刘一]就用拳头对准[陈一]的头暴打。[陈一]经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有人报警后,[陈一]被120送往中心医院急救,主诊医生说:[陈一]送院急救已经修补腹部动脉,但病人在ICU病房由于之前脑部受击以致昏迷不醒,最终在08年12月24日平安夜,经医生抢救无效;可见这刘氏二兄真是合作无间啊!两条宝贵的生命就这样让他们夺走了!而吴小华与汪小就是一直目赌此事案发的目击证人。此案经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刘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刘一]被治安拘留三个月后无罪释放并作为证人旁听!本人不服,纵然陈氏兄弟有错在先,但刘氏兄弟也不应如此痛下杀手,毕竟,生命诚可贵!况且,陈氏兄弟还喝了酒。刘氏的刀法真的够出神入化,如此精确无误,一刀致命,可见,此人并非常人!初审时,吴小华没有出庭作证,得知吴小华已经认识新男友,在新男友的劝说下,放弃出庭。公平,公正,公义,公理何在?

解决方案 »

  1.   

    据悉,[陈一]才22岁,[陈二]20岁,受害人的同事都赞许受害人勤俭节约,人品较好,平时很少喝酒。其实,年纪轻轻就被人杀害,最难过的,莫过于受害人的父母。可怜天下父母心!且受害人家境很贫因,50多岁的父母在外以务农为生,木棚为屋。并没有钱为受害人聘请律师,初审判决如此,他们作为父母的,既痛心又无奈啊!难道穷人,好人没有好的下场。希广大网友能出谋划策,让此案得出个公平的判决?
      

  2.   

    案件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刘一]因为刑事条件不足,而他们是没有预谋没有计划的行为,所以[刘一]三个月扣押看护守后就无罪释放。
    他有参与打架的,怎么可能是三个月后无罪释放?没有一点刑事责任呢?
      

  3.   

    刘一只是参与打架,而且非致命伤,所以罪行不大。
    刘二致命伤,所以死刑。
    这有什么可怀疑的。
    就好比你参加了一场群体殴斗,结果对方死了一个人,可却不是你致死的,结果你判死刑,你愿意啊。
      

  4.   

    楼上的也说到了
    --------刘一只是参与打架,而且非致命伤,所以罪行不大。所以从法律上应该有一定的责任,而不是[三个月扣押就释放]。
    据知,法律上可以追究刘一的民事责任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