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学了单一原则,知道一个函数或者一个类在设计时要遵循单一原则。
有个疑问:
比如一个自行车类:这个类里要实现两个功能,一个是“骑”的功能(由ride,ride2,ride3完成),另一个是“修”的功能(由repair,repair2,repair3完成),代码如下:
function Bicycle(){}
Bicycle.prototype.ride=function(){}
Bicycle.prototype.ride2=function(){}
Bicycle.prototype.ride3=function(){}
Bicycle.prototype.repair=function(){}
Bicycle.prototype.repair2=function(){}
Bicycle.prototype.repair3=function(){}1、这个“骑”和“修”两个功能,如果要从方法级别上遵循单一原则,是不是就不应该写在一个类中,最好写成两个类,一个修车类,一个骑车类? 上面写的是个小程序,是不是分不分无所谓,如果在大型程序中就有必要分开,是吗?2、如果大型程序没必要进行这样的分类,是不是可以创建两个接口,Ride接口和Repair接口告诉使用者,这个类中实现了两个功能?我知道接口是用来检验类中含有方法的手段,那接口是不是还可以起到给类划分功能的作用?如果没必要写接口,是不是只能写注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