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灌区的合计面积低于全县(区)灌区总面积的60%时,应降低确定灌区规模以上的划分标准,直到规模以上灌区合计面积达到总面积的60%为止。规模以上工业类企业的合计用水量低于全县(区)工业总用水量的60%时,应降低确定工业类企业规模以上的标准,直到合计用水量达到总用水量的60%为止。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单位不设相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