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13日发布 2001年1月1日实施)
1: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解决方案 »

  1.   

    计算机安全等级
      根据不同的安全强度要求,将网络分为四级安全模型。
      在TCSEC准则中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分为了四大类,依次为D、B、C和A,A是最高的一类,每一类都代表一个保护敏感信息的评判准则,并且一类比一类严格。在C和B中又分若干个子类,我们称为级。
      D类:最小的保护。这类是那些通过评测但达不到较高级别安全要求的系统。
      C类:无条件的保护。C类提供的无条件的保护也就是"需要则知道"(need-to-known)的保护,又分两个子类。
      --C1:无条件的安全保护。提供的安全策略是无条件的访问控制,具有识别与授权的责任。
      --C2:有控制的存取保护。除了提供C1中的策略与责任外,还有访问保护和审计跟踪功能。普通的网络操作系统属于这类。
      B类:属强制保护,要求系统在其生成的数据结构中带有标记,并要求提供对数据流的监视,B类又分三个子类:
      --B1:标记安全保护,除满足C类要求外,要求提供数据标记。
      --B2:结构安全保护,除满足B1要求外,要实行强制性的控制。
      --B3:安全域保护,提供可信设备的管理和恢复,即使计算机崩溃,也不会泄露系统信息。
      A类:经过验证的保护,是安全系统等级的最高类,这类系统可建立在具有结构、规范和信息流密闭的形式模型基础之上。
      --A1:经过验证保护。
      共定义了四类7级可信计算机系统准则,一般都使的系统NT、UNIX等只满足C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