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出售自己写的共享软件,提供给客户光盘,是否算非法出版物,要不要办手续?
2 明知销售商有卖盗版的行为,让他代售我的软件(自己写的,不涉及著作权问题),我是否违法?
3 对于小量提供给客户光盘,有没有什么不违法且成本低的方法?(我想提供刻录盘)
4 编写共享软件获利是否要交税?软件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希望法律高手或者有经验的兄弟回答,谢谢!

解决方案 »

  1.   

    1、不属于,不属于非法出版物的定义
    2、不违法,因为你是软件的所有人,你有处分的权利(可以销售,也可以送人)除非你自己举报你的盗版行为。
    3、我不知道
    4、要,=iif(一次收入>800,你的收入×80%×14%,(你的收入-800)×14%)。一次收入2万以上要加成征收。软件不用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   

    写错了应该是:=iif(一次收入>4000,你的收入×80%×14%,(你的收入-800)×14%)。
      

  3.   

    节选法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第九条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 营业执照;
    (三) 制作单位章程;第六十六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后,申请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三) 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于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 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二)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4.   

    大家看看,好像自己制作光盘属于这个范围to ljs1519():
    为什么不属于非法出版物定义?(非法出版物定义是什么?)
      

  5.   

    完整的法律可以看:http://www.wh3351.com/zwgk/law/l_show.asp?id=107
      

  6.   

    写错了应该是:=iif(一次收入>4000,你的收入×80%×14%,(你的收入-800)×1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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