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出售自己写的共享软件,提供给客户光盘,是否算非法出版物,要不要办手续?
2 明知销售商有卖盗版的行为,让他代售我的软件(自己写的,不涉及著作权问题),我是否违法?
3 对于小量提供给客户光盘,有没有什么不违法且成本低的方法?(我想提供刻录盘)
4 编写共享软件获利是否要交税?软件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希望法律高手或者有经验的兄弟回答,谢谢!
2 明知销售商有卖盗版的行为,让他代售我的软件(自己写的,不涉及著作权问题),我是否违法?
3 对于小量提供给客户光盘,有没有什么不违法且成本低的方法?(我想提供刻录盘)
4 编写共享软件获利是否要交税?软件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希望法律高手或者有经验的兄弟回答,谢谢!
2、不违法,因为你是软件的所有人,你有处分的权利(可以销售,也可以送人)除非你自己举报你的盗版行为。
3、我不知道
4、要,=iif(一次收入>800,你的收入×80%×14%,(你的收入-800)×14%)。一次收入2万以上要加成征收。软件不用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 营业执照;
(三) 制作单位章程;第六十六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后,申请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三) 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于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 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二)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为什么不属于非法出版物定义?(非法出版物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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