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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及《马关条约》全文--------------------------------------------------------------------------------字号选择 大 中 小  编辑本条目  创建新条目《马关条约》及《马关条约》全文相关资料:  图片  《马关条约》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马关条约》签字时的情景背景
1894年,朝鲜发生东学党事件。中国应朝鲜要求下派兵入朝,并依照中日天津条约,知会日本有关行动。事件平息后,日方拒绝撤兵,后来更突袭驻朝的清军。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战。由于该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战争又称中日甲午战争。其后中国再次战败,故清廷最终向日本求和。 
主要内容
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1]给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影响
 
日本野心坐大
日本在甲午战后得到朝鲜,令中国东北失去屏藩。朝鲜其后更被吞并,成为日后在九一八事变中侵占东北及发动侵华战争的跳板。而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割让,更增加了中国南方的军事威胁,并破坏国土完整。此外,被小国日本在战争中打败中国,增加了日本军事扩张并最终吞并中国的信心。 
推动变法及革命
甲午战败及马关条约的签订令全国震撼。有识之士明白单靠片面学习西方的船坚炮利不足以抵抗外敌的入侵,提出改革政治制度。康有为及梁启超于是推动维新运动,在北京发起举人联署签名,要求清廷拒和、迁都、变法,史称“公车上书”。另一方面,持续的对外作战失利令人民知道清廷腐败无能,故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运动亦展开。革命的主张是推翻满清,建立共和政体。 ^1 由于马关条约中规定将辽东半岛割让给日本,危害了沙俄在东北的权益,故于马关条约签署后六天则受俄罗斯、法国及德国的干涉,称为三国干涉。日本于是被迫同意归还辽东半岛,但清廷须缴付三千万两“赎辽费”作为补偿。  马关条约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 
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 
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 
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 
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 
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 
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 
   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 
   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 
   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 
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 
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 
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 
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 
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 
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 
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 
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 
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 
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 
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 
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 
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 
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划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 
    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 
    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 
    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 
    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 
    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 
    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 
    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 
    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 
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 
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 
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 
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 
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 
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 
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